2013年百色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学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项目
一、国家免除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外,同时给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生生活补助
资助标准:小学每人每天4元,初中每人每天5元。每年小学1000元/人,初中1250元/人。
二、国家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项目
2011年秋季学期起, 国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程,目前我市有田阳、德保、靖西、那坡、凌云、乐业、田林、隆林、西林等9个县列入国家试点县;田东县列为自治区试点县;2013年右江区获得国家、自治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奖补资金,同时右江区财政配套部分资金,从2013年春季学期起右江区实施此项目。
资助标准:每生每天3元,按一年200天计,即每生每年600元/人。
三、学前教育资助项目
入园补助金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自治区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设立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
(一)资助对象: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给予资助。在确保孤儿、残疾儿童入园资助的基础上,优先资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子女。
(二)资助标准:入园补助金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1000元,幼儿园可在资助名额和经费总额内,根据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按800元和1200元二档来确定具体资助标准。1200元的补助标准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儿童。入园补助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儿童保育教育和生活补助。
(三)办理渠道:由家长向就读学校申请。
普通高中阶段资助项目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项目
⒈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并已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生档案的在校1-3年级学生。
⒉资助标准:
⑴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2000元/年。
⑵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1000元/年。
(按学年申请,分学期发放)
3.办理渠道:向就读所在高中申请。
二、广西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资助项目
⒈免学费对象:
⑴就读于全区国家开发扶贫重点县,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在校1-3年级学生。
⑵就读于各市、县(市、区)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在校1-3年级学生。
⒉补助标准:免学费标准按地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免除学费后,由自治区财政按以下标准对学校给予补助:
⑴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54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360元。
⑵其他市、县(市、区):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59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395元。
3.办理渠道:向就读所在高中申请。
三、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项目
1.奖励范围:为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普通高中在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实施过程中,基金会每年重点选取部分省(区、市)作为当年滋蕙计划的奖励地域,并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2.奖励对象:品学兼优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奖励标准:每人每学年2000元。
4.办理渠道:向就读所在高中申请。
四、广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助项目
1.资助对象:当年参加高考并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已在高中建立贫困生档案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2. 资助标准: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400元/生,长江以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500元/生,长江以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600元/生。
3.办理渠道:向就读所在高中申请。
中等职业教育资助项目
一、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学生。
1.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
一年级:(1)涉农专业学生(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2)我市9个连片石漠化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3)其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其在校生的20%确定。
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2013年秋季学期起
(1)涉农专业学生(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2)我市9个连片石漠化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3)其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其在校生的20%确定。
(二)资助标准
每人每月资助150元,每学年共资助1500元。
(三)办理渠道:由学生向就读学校申请。
(我市9个连片石漠化地区是田阳、德保、靖西、那坡、凌云、乐业、田林、隆林、西林)
二、中职免学费
(一)补助对象。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按在校生的15%确定。城市库区移民子女、扶贫异地安置家庭子女、低保人员家庭子女、退伍士兵、国办福利机构大龄孤儿等5类特定人员,全部纳入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
(二)补助标准及补助办法。
免学费标准按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补助2000元,县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补助1500元。
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补助申请办法
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按学年申请)。申请时城市库区移民子女、扶贫异地安置家庭子女、低保人员家庭子女、退伍士兵、国办福利机构大龄孤儿等特定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由自治区出资设立,主要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奖励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品学兼优的一至三年级在校学生。
奖励标准:每生每学年2000元。
高等教育阶段资助项目
一、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覆盖面约为在校生的28%。
2. 资助标准: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两档执行;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3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困生);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贫困生)。
3.办理渠道:向就读所在高校申请。
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1. 资助对象: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覆盖面约为在校生的0.3%。
2.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3.办理渠道:向就读所在高校申请。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1.资助对象: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覆盖面约为在校生的3%。
2.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3.办理渠道:向就读所在高校申请。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自治区财政每年划拨2000万元专项经费设立的高等教育奖学金
1. 资助对象:
我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优良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年奖励4000名学生。
2.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3.办理渠道:向就读所在高校申请。
五、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学生从中取得相应报酬的助学活动。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学校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学生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的报酬不低于8元/小时。同时鼓励大学生从事家教、社区服务等校外勤工助学工作。
六、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 补偿(代偿)对象:自治区直属普通高等学校和民办高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2.补偿(代偿)资格:自愿到我区28个国家贫困县和合山市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毕业生,国家对该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助学贷款实行补偿(代偿)。
3. 补偿(代偿)标准:按就读学校规定学制和实际学费、贷款情况,每人每学年补偿(代偿)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分三年补偿(代偿)完毕。
(二)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 补偿(代偿)对象:普通高等学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
2.补偿(代偿)资格: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助学贷款实行补偿(代偿)。
3. 补偿(代偿)标准:按就读学校规定学制和实际学费、贷款情况,每人每学年补偿(代偿)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一次性补偿(代偿)完毕。
国家助学贷款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贷款对象:已被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6000元;
3.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4.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
5. 办理渠道:向户籍所在县(区)学生资助中心(办)申请。
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全区普通高等学校中只有自治区直属的33所公办学校开展此项贷款。
1. 贷款对象: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2. 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申请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3. 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4.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6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
5. 办理渠道:向就读的高校申请。
2013年百色市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学工作热线电话:
百色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0776-2823551、2846229
右江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76-2837101
田阳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76-3219139
田东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0776-5231259
平果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776-5889113
德保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0776-3825345
靖西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776-6226535
那坡县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0776-6805285
凌云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0776-7619333、7618396
乐业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0776-2552721
田林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76-7218009
隆林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0776-8202367
西林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0776-8687269
百色市教育局
2013年4月18日